省长在中国的行政体系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具体权力和职责如下:
行政主管负责制:
省长作为省级政府的最高行政负责人,对省政府的所有事务负总责,拥有行政指挥权、业务决策权和分工调整权。
政府全面工作:
省长主持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并负责领导省政府班子,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预算和政策。
权力范围:
省长在本省范围内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代表省人民政府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与省委书记的关系:
省长同时也是省委副书记,在省委中排名第二,两者的协作关系密切,共同推动本省经济社会发展。
“三不直接分管”原则:
根据规定,省长不直接分管省政府里的人事、财政和基建项目,但需对这些工作负责并关注推进情况。
职务级别:
省长属于副省级干部,而省委书记属于正省级干部,从级别上讲,省委书记的职务高于省长。
法律效力:
省长属于公务员范畴,具有国家赋予的公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使职权。
综上所述,省长在省级政府中拥有广泛的权力和重要的职责,但在党政系统中,其权力通常位于省委书记之下,并与之形成互补和协同的关系。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省份的情况可能略有不同,具体权力和职责可能受到当地政治环境和政策导向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