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相关规定,房产税的缴纳时间如下:
购房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自建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委托建设房产的,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出租、出借房产的,从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期限
房产税通常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有些地区可能将房产税的申报缴纳期限定为每年的3月1日至15日,以及9月1日至15日。
请注意,具体的缴纳时间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