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清十大酷刑包括以下几种:
剥皮:
从脊椎下刀,将背部皮肤分成两半,然后慢慢用刀分开皮肤和肌肉,直至死亡。剥皮手段多样,包括死后剥皮和活剥。
腰斩:
用重斧从犯人的腰部将其砍作两截,由于主要器官都在上半身,犯人不会立即死亡,会有一段时间神志清醒后断气。
车裂:
将犯人的头和四肢分别绑在五辆车上,向五个方向急奔,将人撕成五块。
俱五刑:
包括砍头、刖、割手、挖眼、割耳,即“大卸八块”,通常是将人杀死后才进行这些刑罚。
凌迟:
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在受刑者清醒状态下,刽子手一刀一刀割肉,直至死亡。凌迟在清朝初年广泛使用,光绪末年废除。
缢首:
将犯人悬挂高处,用绳子勒住脖子,使其窒息死亡。
烹煮:
将犯人推入装有沸水或热油的大镬中,高温烹煮至尸骨分离。
宫刑:
对男性施以阉割,女性则被施以幽闭,剥夺其生育能力。
刖刑:
又称剕刑,是削去膝盖骨的刑罚,被刑者多有死亡。
插针:
将针插入受刑者的身体,造成极大的痛苦。
活埋:
将犯人埋在土里,只露出头部,使其窒息死亡。
鸩毒:
用毒酒或其他毒药将犯人毒死。
棍刑:
用木棍或竹棍击打犯人的背部或臀部。
锯割:
用铁锯将犯人活活锯死。
断椎:
将犯人的脊椎骨打断。
灌铅:
将铅水灌入犯人的口内,使其窒息死亡。
弹琵琶:
用尖锐的工具刺穿犯人的琵琶骨,造成极度痛苦。
抽肠:
将犯人的肠子抽出,造成极度痛苦。
骑木驴:
将犯人绑在一块木板上,形状类似驴,游街示众。
这些刑罚在明清时期被广泛应用,主要用于镇压异己和惩罚重大犯罪。虽然有些刑罚在清朝之前就已存在,但满清时期使用尤为频繁,且手段更为残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