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并不一定是最低价中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竞争性谈判的成交原则是“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确定为成交供应商”。这意味着,虽然价格是一个考虑因素,但成交还需要考虑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服务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采购方和供应商之间会有详细的沟通和谈判,可能会产生新的补充条款,因此最终选定的供应商将是最符合采购需求的,而不仅仅是报价最低的。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竞争性谈判不一定要求最低价中标,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当采购需求较为简单、竞争充分时,价格可能会成为一个较为重要的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