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具有以下特性:
阶级性:
政府本质上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工具,政府活动是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对社会进行政治统治和政治管理。
公共性:
政府是公共权力机关,必须以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出现,属于“公共部门”,其职能涉及国家大量日常公共事务的处理,目的是为所有社会群体和阶层提供普遍的、公平的、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权威性:
政府具有凌驾于其他社会组织之上的权威性和强制力,通过其严密的组织和职能对社会进行管理和调控。
有机组织性:
政府机构由执行不同职能的机关组成,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结成严密的系统,彼此之间有明确的分工和职责。
法定性:
政府的一切活动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宪法和法律规定了政府职能的边界,使公共行政有法可循。
执行性:
政府作为贯彻和执行国家意志的机关,其职能具有明显的执行性。
强制性:
政府职能的强制性体现在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行政相对人不得阻碍政府职能的正常行使。
动态性:
政府职能是变化的,取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社会以及自然界的关系演变。
扩张性:
随着现代社会中公共事务和问题的增多及复杂化,以及公众需求的个性化和多样化,政府职能逐渐扩展至社会各层面。
主权性和独立性:
政府代表国家主权,具有相对独立性,能够独立行使职权。
政治性和阶级性:
政府是政治组织,具有鲜明的政治立场和阶级属性。
强制性和约束性:
政府职能的实施具有强制性,同时政府行为也受到法律的约束。
执行性和实践性:
政府不仅制定政策,还负责将这些政策付诸实践。
综合性和动态性:
政府职能涉及多个领域,并随着社会发展和环境变化而不断调整。
这些特性共同构成了政府的基本框架和功能,使其能够有效地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