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被告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
经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则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则复议机关是被告。
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则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委托的行政机关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当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时,这些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
当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以上是行政诉讼中常见的被告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而异,具体应以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