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维修基金通常是在购房时一次性缴纳的,用于日后对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同设施和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护、大修、更新、改造的储备资金。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
如果业主在居住期间动用了房屋维修基金,导致账面金额低于一定比例(如30%),则需要再次续交。续交的金额和频率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是在账面余额不足时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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