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税务管理权
办理税务登记
审核纳税申报
管理发票事宜
纳税核算
税收征收权
依法征收税款
确定税收征管方式或时间、地点
税务检查权
检查财务会计核算、发票使用和其他纳税情况
查验登记应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务违法处理权
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移送触犯刑律的纳税人至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行政立法权
制定税收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作出行政解释
代位权和撤销权
在特定情况下依法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追回难以征收的税款
其他权利
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核定应纳税额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追征税款、滞纳金
进行税务检查
调查与纳税有关的情况
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税务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罚款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