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期间,通常情况下,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存在以下几种情形时,行政行为可以暂停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且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这些规定确保了行政复议过程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正常执行,除非有特定的法律依据或情况要求暂停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到执行异议,并且在复议期间,原决定的执行通常不会停止,除非有特殊情况发生,如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