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公司章程,股东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
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注:2018年《公司法》中此职权存在,但2024年版本中已删除)。
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其他职权
审议批准公司对股东或对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
审议批准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和负债行为。
审议批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其他授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若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
这些职权体现了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负责公司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公司章程可能会对股东会的职权进行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因此在具体操作时还需参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