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条例是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定本地区的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工作制度及其他重大问题。以下是一些自治条例的例子:
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制定时间:1987年4月25日
批准时间:1987年7月18日
主要内容:涉及自治机关、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社会民生事业、社会治理等方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制定时间:1987年6月30日
批准时间:1987年8月29日
主要内容:包括自治州的首府设置、自治机关、行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自治权等。
松桃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制定时间:未明确提及
批准时间:未明确提及
主要内容:涉及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维护民族团结等。
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制定时间:未明确提及
批准时间:未明确提及
主要内容:包括自治县内多民族共同生活、自治机关职权、民族关系等。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制定时间:1986年7月5日
批准时间:1986年8月30日
主要内容:涉及自治州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
互助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制定时间:未明确提及
批准时间:未明确提及
主要内容:包括自治机关、行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保障民族平等和团结等。
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制定时间:未明确提及
批准时间:未明确提及
主要内容:涉及自治州的首府设置、自治机关、行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等。
这些自治条例通常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旨在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促进当地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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