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监察机关,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
1.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并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以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监察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