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残通常在以下部门进行:
1.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评估和确定相应的伤残等级。初次鉴定一般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则由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2. 司法鉴定机构:对于非工伤的伤残鉴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3.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于退出现役的军人或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残疾性质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
4.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专门人员进行评定。
5. 其他情况:如伤害事故、意外伤害等,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
请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部门进行伤残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