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会有以下处理措施:
立即释放:
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解除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
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并送达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如果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以及有被害人的案件中的被害人。
提出检察建议:
如果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建议,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复议或复核: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申诉: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存疑不起诉的后续:
如果是存疑不起诉,检察院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再次提起公诉。
无犯罪记录证明:
被检察院不起诉的个人可以到公安机关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但这并不代表对本人没有影响,例如在公务员或特定职业中,不起诉记录可能会作为考量因素之一。
以上步骤和措施是为了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透明,同时保障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会根据案件的实际状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