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是 行政主体。
法律依据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并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职能
街道办事处实际上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并取得了事实上成为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它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和行政赔偿义务人。
独立法人地位
街道办事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能够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活动。
行政级别
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级别相当于乡镇级行政区。例如,在直辖市下辖的城区街道办事处一般是正处级,副省级城市城区下辖的街道办一般为副处级,地市级城市城区下辖的街道办一般设正科。
综上所述,街道办事处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并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因此它是行政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