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也称为中介服务合同,是指 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的当事人,也不对合同承担实质的介入权,其角色仅限于提供信息和媒介服务。
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合同标的:
居间合同的标的是提供订约的劳务,而非法律行为本身。
居间人地位:
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有偿性:
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
双务性:
居间合同是双务合同,即居间人和委托人都互负权利和义务。
诺成性:
居间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居间合同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交易、期货交易、婚姻介绍等领域。通过居间服务,委托人能够更高效地找到合适的交易对象,降低交易成本,同时居间人也能通过提供专业服务获得相应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