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占用土地的赔偿标准通常根据土地类型和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来计算。以下是具体的赔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蔬菜地: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若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其他补偿
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应尊重农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征收土地还应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以上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