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大药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人员资质
至少一名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执业药师;
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和营业员需具备相应学历和通过药监部门考核。
经营场所
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需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
城市药店营业面积通常不少于40平方米,仓库不少于20平方米;
乡镇药店面积要求可能较低。
营业执照
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等。
药品经营许可证
向所在地市级或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质量管理
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实施GSP认证。
供应能力
能够配备并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并保证24小时供应。
其他
若在超市内设立零售药店,则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可能还需满足其他特定要求。
请根据最新的法规和地方政策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咨询具体的开办条件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