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办学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作息时间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的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
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8小时。
住校生晚自习时间每天不得超过90分钟,走读生不上晚自习。
教学时间
义务教育阶段的每学年总教学时间为39周,高中为41周。
不得增加或减少教学时间,寒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共13周(小学)和11周(高中)。
课程计划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编排课程表,开齐开足所有课程。
不得调整、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
体育活动时间
中小学生每天应锻炼1小时。
每天上午组织不少于25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
课外作业量
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课外作业量每天控制在1小时以内。
初中课外作业量不超过90分钟,高中不超过2小时。
考试行为
小学一、二年级每学期进行一次语文、数学学科期末考试,三年级以上每学期一次语文、数学、外语学科期末考试。
初、高中每学期进行期中和期末两次学科考试。
严禁公布学生考试分数和按考试成绩排名次。
竞赛管理
严禁在小学阶段举办各类学科竞赛。
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团体和学校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竞赛。
学生用书管理
严格按照省教育厅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选用教学用书。
严禁教师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资料。
招生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普通高中招生注重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编班行为
学校实行均衡编班教学,控制班额。
不得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复读班和补课
普通高中不得占用公共教育资源举办复读班。
不得在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
学校改制
不得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
不得出售、转让公办学校。
教师行为
教师要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评价标准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
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学校和教师的主要标准。
以上规范旨在确保学生全面发展,推进素质教育,并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