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的方式主要分为两种:
一般保证:
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所谓的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
若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将依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