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在超市购买到变质食品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维权:
赔偿要求
您可以要求超市退还您购买变质食品的价款。
如果超市明知食品变质仍然销售,您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如果计算所得的赔偿金不足一千元,则按一千元计算。
维权途径
协商解决:首先尝试联系超市工作人员,说明问题并要求退货或换货。
消费者协会:寻求消费者权益协会的帮助。
行政部门:将超市投诉举报至工商或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法律途径:如果上述途径无法解决问题,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超市。
保留证据
保存好购物小票、包装袋等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首负责任制
接收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追偿权
如果赔偿金由经营者支付,而责任属于生产者,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如果责任属于生产者,而赔偿金由经营者支付,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请注意,如果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则不适用上述赔偿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