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令是由 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发出的法律性文书。
检察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可以不另用搜查证进行搜查。
检察机关颁发的搜查令用于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工作地点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
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人民法院采取搜查措施时,应当由院长签发搜查令,并且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并有隐匿财产的行为等。
总结:
搜查令可以由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发出,具体由哪个部门发出取决于搜查的具体情况。
检察机关主要负责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证据的搜查,而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