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律师事务所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条件:
确定设立人
至少一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作为负责人或合伙人。
如果是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
如果是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需要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
满足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合伙人之间需有书面合伙协议(如适用)。
准备材料
设立申请书;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设立人和合伙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住所证明;
资产证明;
合伙协议(如适用)。
提交申请
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
填写《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审核和审批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在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办理注册手续
审核通过后,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及相关证照;
办理印章刻制、银行账户开立、税务登记等开业准备工作。
开始执业
完成上述步骤后,律师事务所可以开始接受客户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请注意,以上信息基于最新发布的法规,具体要求和程序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联系当地司法行政部门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