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副支书确实拥有一定的实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副支书作为村委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职责范围内享有相应的职权,并协助村主任开展工作。
具体来说,村副支书的职责可能包括:
1. 作为支书的参谋和助手,在支书委托的情况下,副支书可以行使支书的某些职权。
2. 作为党支部的内当家,副支书可能兼任多个职务,如宣传委员、组织委员等,并负责相关的党务工作。
3. 作为村支书和村主任关系的调节剂,副支书在处理支书和主任之间的矛盾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调解能力。
因此,尽管村副支书不是村委会主任,但他们确实拥有一定的实权,并在村委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