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一共建立了二十三个省。这些省份包括内地十八省和边境省份。内地十八省为:
直隶
江苏
安徽
山西
山东
河南
陕西
甘肃
浙江
江西
湖北
湖南
四川
福建
广东
广西
云南
贵州
边境省份为:
奉天(后改名为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新疆
台湾
这一行政区划在1909年清政府在实行省制时得到确认,并在1911年清王朝覆灭后,被民国政府继承
清朝一共建立了二十三个省。这些省份包括内地十八省和边境省份。内地十八省为:
直隶
江苏
安徽
山西
山东
河南
陕西
甘肃
浙江
江西
湖北
湖南
四川
福建
广东
广西
云南
贵州
边境省份为:
奉天(后改名为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新疆
台湾
这一行政区划在1909年清政府在实行省制时得到确认,并在1911年清王朝覆灭后,被民国政府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