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包括以下几种:
法定除斥期间: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除斥期间。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约定除斥期间:
允许当事人根据法律自行约定的除斥期间。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可撤销或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销或变更权:
自行为成立之日超过1年而消灭。对可撤销合同,具体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
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5年期限。
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期限。
合同解除权: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撤销权: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这些除斥期间的规定旨在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和确定。除斥期间一旦届满,相关权利即告消灭,且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建议当事人在权利存续期间内积极行使权利,以免丧失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