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要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上市:
主体资格
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治理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独立性
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资产应当完整。
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同业竞争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财务状况
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3000万以上。
发行前的股份总额至少3000万以上。
在最近的一期没有弥补亏损。
最近一期的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20%以上。
最近3年会计年度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累计至少5000万,或者最近的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3亿以上。
股本要求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对于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应为15%以上。
其他条件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上述条件后,公司可向国务院证券管理审核部门及交易所申请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