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物证:
通过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书证:
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如合同、信函、文件等。
证人证言:
证人就其所知悉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由专家或鉴定机构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所作的分析和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记录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用录音、录像等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些证据种类在不同类型的诉讼中可能有所不同,但上述列举的是最常见的证据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