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附属物是指 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围墙、烟囱、化粪池、门斗、水井等。
杂物房、户外厕所、过道、院落等,这些通常有合法权属证明或不计算租金面积。
消防设施、监控设施、综合布线、室内装修装饰、排水设施设备、弱点系统、照明设施设备、电梯、室内空调等。
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以及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
宅基地上的青苗、树木、鱼塘、坟地、机井等。
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例如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等。
这些附属物可能因房屋类型(如住宅、非住宅)、所有权(公有或私有)和使用情况(如是否合法拥有、是否计算租金面积)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处理房屋附属物时,应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以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