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判实刑的罪犯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被收监,而是采取监外执行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生活不能自理,且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的。
需要注意的是,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由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前作出,而交付执行后则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建议,报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如果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符合条件、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应当被收监执行。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在宣判前罪犯一般不会被收监,除非在审理期间被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