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之间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马关条约》(1895年)
内容: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并赔偿日本2亿两白银。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并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投资办厂。
影响:该条约加深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化程度,刺激了列强瓜分中国的野心。
《辛丑条约》(1901年)
内容:中国赔偿巨额军费,并同意允许外国驻军进驻中国。
影响:该条约进一步加剧了中国的民族危机,削弱了中国的国防力量。
《二十一条》(1915年)
内容:日本要求控制中国的财政、政治、军事和领土等各方面,并禁止其他国家在中国建筑铁路、建设工厂等。
影响:该条约使中国在国际上处于更加弱势和被动的地位。
《中日和平条约》(1932年)
内容:中日双方同意停止战斗,恢复原状,并在上海设立军事委员会监督停战协议的执行。中国军队必须撤离上海,并允许日本军队在上海设立警备区。
影响:该条约使得中国在国际上处于更加弱势和被动的地位,削弱了中国的国防力量。
这些条约对中国的领土完整和国家主权造成了严重损害,是中日关系史上的重要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