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和坐牢的主要区别包括:
适用对象不同
有期徒刑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也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拘役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执行场所不同
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通常是监狱或其他劳改场所。
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可能在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
期限不同
有期徒刑的期限通常较长,起点高,幅度大。
拘役的期限较短,起点低,幅度小,一般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待遇不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可以每月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通常不能回家。
法律后果不同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满后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论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满释放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则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拘役和坐牢在性质上有所不同,但被判处拘役也可以产生广义上的坐牢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