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历史上,尤其是在清朝,买卖官职是一个被广泛记录的现象。以下是一些关于清朝买卖官职的信息:
买官资格
除了特定的群体如八旗户下人、汉人家奴、优伶等被禁止捐官外,其他有钱的人理论上都可以通过捐纳获得官职。
官职等级
文职京官最高可至郎中,外职文官最高可至道员。
武职自参将、游击以下至千总把总并得捐纳。
具体官职
文职官职包括五品郎中、员外郎、治中等,六品主事、都察院都事等,七品内阁中书、大理寺评事等,八品部寺司务、国子监典簿等,九品国子监典籍、翰林院待诏等。
外职官职包括四品道员、知府、盐运司运同等,五品直隶州知州、同知等,六品通判、布政司理问等,七品知县、按察司经历等,八品布政司库大使、运库大使等,九品按察司照磨、府知事等。
捐纳制度
康熙时期,捐纳制度趋于完善,规定捐出一定数量的粮食或白银可以获得官职。
咸丰以后,甚至皇上特赐的顶戴花翎都能通过购买获得。
限制条件
尽管买卖官职现象普遍,但有些重要职位如吏部官员是不能参与买卖的,以保证朝政稳定。
请注意,这些信息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一种现象,并不代表现代社会的价值观或法律。现代社会中,买卖官职是非法的,并且与公正、透明和法治原则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