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在中国的金融体系中属于合作金融组织,其产权结构通常是明晰的,由入股的社员和企业共同所有。它不是国家直接拥有和控制的金融机构,但在历史上,农村信用社曾受到国家政策和行政的影响,有时被视作“准国有银行”。
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可以归纳如下:
合作金融组织:
它是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
民间金融:
从所有者权益角度看,农村信用社的实收资本主要由合作社社员股金和企业股金构成,属于民间金融范畴。
国有或民间金融:
现实中,农村信用社可能属于国有金融(由国家控制),可能属于民间金融(实际被民间接管),或者介于两者之间。
改革与发展:
经历了多次改革,包括与农业银行的脱离、人民银行行使行业管理职能,以及成立省信用合作协会等,旨在强化其为“三农”(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
独立企业法人:
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服务“三农”:
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
总结来说,农村信用社既不完全属于国家,也不完全是民间金融,而是处于这两者之间的一种特殊金融机构,其性质随着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