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是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由于出现特定的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导致整个采购活动被终止或宣布无效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废标:
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即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采购支付的最高限额;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此外,根据招标规则和地区性规定,可能还会有其他导致废标的具体情形,例如:
未能在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未依照招标文件明确指示进行投标文件密封;
投标文件上没有加盖有效单位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投标文件未能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详细要求进行正确填写,包含的信息残缺不全或关键部分字迹模糊难以辨识;
投标人递交了两份或更多份内容存在差异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针对同一招标项目提出了两个或以上的报价,但并未明确说明哪个报价是有效的;
投标人的公司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所提供的信息不符;
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足额的投标保证金;
联合体投标时未随附联合体各方共同签署的投标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废标是针对整个采购活动的,而不是针对单个投标人的投标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