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通常指的是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医疗保险制度,其参保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省级机关及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
包括省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等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
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指在省直属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职工和退休人员。
省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包括省级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财政全额供给及部分供给经费的省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这些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如果其单位经费是由省级财政全额或部分供给的。
中央在地方行政机关、由中央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职)人员:
中央在地方的行政机关以及由中央直接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特殊人群:
如老红军、老革命等具有特殊贡献的老人,也可能被纳入省医保体系。
异地户籍人员:
如果是非本地户籍但在省级单位工作,需要办理居住证和用工合同,并至医保中心办理。
省医保的参保人按照本省缴费基数参加社会保险,并且社保业务是在省级社会保险中心办理的,与各市、县级的参保人员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