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具体规定如下:
下落不明满四年:
一般情况下,如果一个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并且这种状态持续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
如果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不受两年时间限制:
如果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并且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那么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两年时间的限制。
下落不明时间计算:
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如果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则从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宣告死亡的判决: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则为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法律修订,请以最新的法律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