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体育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文化业
表演: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
播映: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节目。
其他文化业:展览、培训、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经营游览场所:公园、动物园等游览场所的门票销售业务。
体育业
举办体育比赛。
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
文化体育业的应税营业额包括演出收入、播映收入、其他文化收入、经营游乐场所收入和体育收入。
请注意,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或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征税范围,而应归入“服务业——租赁业”税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