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来证据是指那些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通过间接途径获得的证据,这些证据经过复制、转述等方式形成。常见的传来证据包括:
物证的复制品、文件的副本、影印件、抄件:
这些是通过复制原始物证或文件得到的证据,例如,一张照片可能是原始现场照片的复制品。
非亲自感受案件事实的证人所作的证言:
证人的证言如果并非基于其直接感知,而是转述自他人,则属于传来证据。
视听资料的复制品:
如录像带、录音片等,这些资料可能是原始视听资料的复制件。
电子数据的复制品:
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等电子形式的复制品。
鉴定意见:
专家根据其他证据所作出的分析意见,虽然可能基于原始数据,但其本身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勘验笔录:
对现场进行勘验后所作的记录,虽然可能基于直接观察,但记录的内容是间接获得的。
在司法实践中,传来证据虽然不如原始证据直接和可靠,但它们仍然在发现原始证据、审查原始证据真实性、证明案件次要事实和情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使用传来证据时,必须注意其来源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加以核实,以确保其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