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为烈士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次性抚恤金:
标准为80个月工资。
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除了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
家庭困难者可定期领取一定的抚恤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制定。
丧葬补助费: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六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烈士褒扬金: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这些亲属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这些待遇体现了国家对烈士及其家属的尊重和关怀,旨在抚慰他们的心灵创伤,传承烈士精神。建议烈士家属及时了解和申请相关待遇,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