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小区内开设餐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油烟排放:
餐馆经营者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业主同意:
在住宅楼下开设餐馆需要事先征得周围邻居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必须得到所有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不能仅通过多数决来确定。
合法证件:
餐馆经营者需要办理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营业执照、消防批示、税务登记等相关证件。
环保规范:
根据《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餐馆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米,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米。
法规禁止:
法律明确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综上所述,小区内原则上不允许开设餐馆,除非符合上述条件并获得了必要的许可和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