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要求大陆境内非当地户籍的人员在城市作短期或长期居住时,必须申请办理的一种表明暂住地位的许可制度。相关证件称为暂住证。没有暂住证的外来人员,会被予以处罚或遣返。
具体办理要求如下:
办理对象 :外地来京人员。办理时间:
到达本市后三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申领条件
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一个月的。
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
证件有效期:
最长为一年,逾期作废。
证件功能
作为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身份证明。
在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或离开本市需办理相应的迁出、迁入或注销登记。
违规处罚
逾期不办理《暂住证》或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处以罚款或责令限期离京。
涂改、转借、冒用《暂住证》的,处以罚款或警告。
伪造、变造或买卖《暂住证》的,处以罚款并可能吊销证件。
单位或个人容留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的,将受到罚款等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暂住证制度已经在中国不少地区被取消,改为使用居住证。居住证在功能上类似于暂住证,但可能在管理和服务方面有所改进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