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小孩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提交相应的材料。以下是详细的手续:
提交申请
收养人需亲自前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即收养登记机关)递交收养申请书,并附上以下必要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簿
婚姻状况证明
抚养教育能力证明,如工作证明、收入证明
健康检查证明,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如果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还需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审查与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后,将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齐全性和有效性审查,并对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审查通过后,收养登记机关将在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并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其他注意事项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如果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办理登记手续,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以体现领养行为的严肃性和真实性。
通过以上步骤,收养人可以完成领养小孩的法律程序,正式确立收养关系。建议在办理过程中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提前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