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保护环境、防治污染而制定的,它们规定了不同形态的污染物允许排放的浓度或数量。以下是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分类和例子:
气态污染物排放标准
规定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硫化氢、氯、氟以及颗粒物等的容许排放量。
液态污染物排放标准
规定了废水(废液)中所含的油类、需氧有机物、有毒金属化合物、放射性物质和病原体等的容许排放量。
固态污染物排放标准
规定了固体废物中的有害物质如填埋、堆存和进入农田等处的容许含量。
物理性污染物排放标准 (如噪声标准):
规定了噪声的容许水平。
通用排放标准
适用于一定范围内普遍存在或危害较大的各种污染物,按不同排向(如水污染物按排入下水道、河流、湖泊、海域)分别规定容许排放量。
行业排放标准
针对特定行业,规定该行业所排放的各种污染物的容许排放量,只对该行业有约束力。
例如,针对柠檬酸、淀粉、酵母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有《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0-2013)、《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2010)和《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2-2010)。
此外,还有针对水泥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3176-2024),以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这些标准由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并由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旨在确保环境质量和公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