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费用准予税前扣除:
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支出
原材料采购
员工工资
办公场地租金
水电费
职工福利费用
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
人身安全保险费
商业保险费(特定情况下)
出差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财产保险费
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
存款保险保费(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
研发费用
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符合条件的可加计扣除)
运营成本
差旅费
广告宣传费
员工培训费
设备维护费
财务费用
利息费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借款产生的利息)
其他费用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在限额内)
捐赠支出(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
税金(已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不再单独扣除)
损失(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净损失,在提供相关资料后准予扣除)
请注意,上述扣除项目需符合相关税法规定,并且可能需要根据最新的税法变动进行调整。建议在进行税前扣除时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税务机关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