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宋朝时期,提刑官的地位是高于知府的。提刑官是宋代特有的地方监察官,官阶属于从三品,而知府的官阶是正四品。提刑官的主要职责是督察、审核所辖州县官府审理、上报的案件,并负责审问州县官府的囚犯,对于地方官判案拖延时日、不能如期捕获盗犯的渎职行为进行弹劾。提刑司成为地方诉讼案件的最高审理机构,而知州的职责主要是管理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并负责维护地方治安。
尽管提刑官的官阶低于知府,但由于提刑官负责的是司法审判事务,具有更高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因此在实际权力和影响力上,提刑官往往比知府更大。此外,提刑官可以直接向皇帝汇报工作,而知府则受限于其上级官员,这也是提刑官地位较高的一个原因。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在宋朝时期,提刑官的地位是高于知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