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被称为“大状”的原因主要源于古代称谓的沿袭。在古代,律师被称为“状师”,而那些出名的律师则被称为“大状师”。在香港,这一称谓被保留下来,对出名的律师也称为大状。
具体来说,香港律师分为两种:
大律师(Barrister):在法律术语上也称为“诉讼人”。大律师出庭时需要佩戴假发,并且穿着与其他律师不同的律师袍。大律师通常在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出庭,具有更高的专业地位。
事务律师(Solicitor):主要负责非诉讼类的事务性业务,不能在高级法院出庭。事务律师可以在区域法院以下级别的专门法庭出庭。
因此,“大状”这个称谓在香港特别用于指代那些著名的律师,以区别于普通的事务律师。这种称谓不仅在香港使用,也影响到一些对香港法律有所了解的人。
建议在需要了解香港法律或律师职业的场合,明确使用“大律师”这一正式称谓,以避免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