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章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包括:
《中日修好条规》(1871年)
《中英烟台条约》(1876年)
《中法会议简明条款》(1884年)
《中日天津条约》(1885年)
《马关条约》(1895年)
《辛丑条约》(1901年)
这些条约中,有些是在中国战败后被迫签订,导致中国割地赔款,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和利益。李鸿章作为清政府的代表,在签订这些条约时常常处于不利的地位,反映了当时中国的衰弱和外交上的被动。
李鸿章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包括:
《中日修好条规》(1871年)
《中英烟台条约》(1876年)
《中法会议简明条款》(1884年)
《中日天津条约》(1885年)
《马关条约》(1895年)
《辛丑条约》(1901年)
这些条约中,有些是在中国战败后被迫签订,导致中国割地赔款,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和利益。李鸿章作为清政府的代表,在签订这些条约时常常处于不利的地位,反映了当时中国的衰弱和外交上的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