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委书记的权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监督权:
负责监督党员和党的工作,确保党的纪律得到遵守和执行。
问责权:
对违反党纪的党员进行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职、开除党籍等。
执纪权:
参与党内党外重大案件的处置,并向党委领导反映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调查权:
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
建议权:
向党委提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领导权:
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包括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
处分建议权:
在纪委会的协助下,对违纪党员提出处分建议。
案件审查权:
审查案件,收集证据,传唤相关人员,调查涉案事项。
执行权:
执行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和部署。
纪检委书记的权力受到同级党委的领导,但在处理涉及上级领导的问题时,通常需要上级纪委介入。此外,纪委书记的级别和权力可能因地区和机构而异,例如,乡镇纪检委书记通常是副科级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