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事故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分为四个等级:
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对我国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铀(钍)矿尾矿库垮坝事故。
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这些等级有助于相关部门和机构采取适当的紧急响应措施,以减轻辐射事故可能带来的影响。